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特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 认定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制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工作机构与职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行政秘书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期间称为认定工作组。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参加新生认定)、班委会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可分为特殊困难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三个档次,认定标准如下:
(一)特殊困难生
在校学习期间每月生活费低于400元,家庭难以保证每年提供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
(4)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损失惨重,造成经济困难的;
(5)农村特困户家庭子女;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困难生
在校学习期间每月生活费低于50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 家庭收入较低(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以下)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 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 来自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家庭;
(5)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 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
(7)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生
在校学习期间每月生活费低于60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困难生所列举情况,可认定一般困难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 本人申请。新学年开学初,需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新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1、简称《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简称《调查表》),《调查表》应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新生可以从录取通知书信袋中获得《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参加认定的二、三年级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前到辅导员处领取相关表格,新学年开学初递交,已被认定过的学生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班级初评。各班认定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最后由评议小组投票表决,确定初评意见。除了上交的材料,评议小组应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系认定工作组复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即认定工作组召开评审会议,参照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班级初评意见,对申请者逐一进行评审,经系认定工作组全体成员表决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困难档次。
(四)、公示及复议。各系需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院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与相应的系沟通并作出调整。
(五)、上报认定名单。各系对已公示并复议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院资助中心。
(六)、学院复核与审批。学院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其他
1、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理。
2、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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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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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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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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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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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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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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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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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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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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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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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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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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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本人月消费(1)400元以内( )(2)500元以内( )(3)600元以内( )(4)600元以上(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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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一般困难生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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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困难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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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特殊困难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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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系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nbsp;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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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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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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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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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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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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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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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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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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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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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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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 |
□是□否 |
单亲 |
□是 □否 |
烈士子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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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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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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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加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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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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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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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学生本人签字 (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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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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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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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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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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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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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可复印使用。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